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强对已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规划批后管理工作,预防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
(二)未经规划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或验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实地检查。城乡规划管理科采取现场勘察、查阅有关材料等方法进行。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当场责令其改正或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二)定期检验。规划验线,查验红线和查验基础轴线或基础正负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主体施工,主要核实正负零、标准层、层数、外饰面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室外环境施工,主要核实出入口位置、绿化、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垃圾中转站、供热泵房等室外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除以上方式之外,自然资源局还将组织集中拉网式检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形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数据和有关原始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并由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需要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六、监督科室
城乡规划管理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
0436—632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