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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1 09: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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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政府中国体育彩票app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秸秆全域禁烧行动方案》的要求,消除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执行我市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管控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全域、全时段坚决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片黑”, 实现“零火点”。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定村规民约,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四、各乡镇(街道)、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督察指挥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巡察组,加强禁烧巡查,对重点区域严防严守,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理一起,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七、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执行。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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